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3-23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纪委、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团委、保卫科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各有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或系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系或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消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系负责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消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决定,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消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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