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3-23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适应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种类、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评定比例,由院学生处根据评定当年上级文件安排给我院的指标确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评定比例,由院学生处根据评定当年上级文件安排给我院的指标确定。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院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学院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班级学生数的3%,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学年。
二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班级学生数的5%,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学年。
三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班级学生数的8%,一次性奖励700元/人/学年。
(四)学院单项奖学金:
1、实践优秀奖:200元/人/学年;奖励人数可占本系部参与学生数的3%左右。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学院或有关组织表彰,为我院赢得荣誉者;
(2)组织或参加社团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学院或有关组织表彰者;
(3)在见习或顶岗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受到见习企业或实习企业的表彰,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2、技能优秀奖:
代表学院参加国家和省级各项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学生,获得国家级第一名的奖励1000元/项,第二名的奖励800元/项,第三名的奖励600元/项;获得省级第一名的奖励500元/项,第二名的奖励400元/项,第三名的奖励300元/项。
3、创新优秀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获奖:
(1)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奖励2000元/项,获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学生奖励1000元/项;
(2)公开发表(CN)学术论文者;奖励金额:100元/篇(省级)-200元/篇(国家级);
(3)作品或设计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奖;奖励金额:300-1000元/项,各名次奖励金额参照“技能优秀奖”;
(4)在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其他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成效显著者(由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作小组认定),奖励金额300元/项;
(5)在其他学术研究或者创造发明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4、文体优秀奖:
(1)文艺方面:
A.单项:
a.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奖项的:一等奖奖励500元/项,二等奖奖励400元/项,三等奖奖励300元/项,优秀奖奖励200元/项。
b.在国家级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奖项的:一等奖奖励1000元/项,二等奖奖励8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优秀奖奖励400元/项。
B.团体:
a.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奖项的:一等奖奖励5000元/项,二等奖奖励4000元/项,三等奖奖励3000元/项,优秀奖奖励2000元/项。
b.在国家级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奖项的:一等奖奖励10000元/项,二等奖奖励8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0元/项,优秀奖奖励4000元/项。
(2)体育方面:
在院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最高记录者,200元/人次。
A.单项:
在省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前八名的:
a.省级比赛:第一名奖励300元/项, 第二名奖励200元/项, 第三名奖励150元/项,第四名奖励100元/项,第五名奖励80元/项,第六名奖励70元/项,第七名奖励60元/项,第八名奖励50元/项。破省级纪录者,另发奖金500元/项;破国家级纪录者,另发奖金1000元/项。
b.国家级比赛:第一名奖励1000元/项,第二名奖励700元/项,第三名奖励600元/项,第四名奖励500元/项,第五名奖励400元/项,第六名奖励300元/项,第七名奖励200元/项,第八名奖励150元/项,破国家级纪录者,另发给奖金1000元/人/项。
B.团体:
a.省级比赛:第一名奖励5000元/项, 第二名奖励4000元/项, 第三名奖励3000元/项,第四名奖励2000元/项,第五名奖励1500元/项,第六名奖励1000元/项,第七名奖励800元/项,第八名奖励600元/项。
b.国家级比赛:第一名奖励10000元/项,第二名奖励8000元/项,第三名奖励7000元/项,第四名奖励6000元/项,第五名奖励5000元/项,第六名奖励4000元/项,第七名奖励3000元/项,第八名奖励2000元/项。
5、闽台合作交流奖:200元/人次。
在闽台合作办学中,赴台交流的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表现突出,受到合作院校表彰,为我院争得荣誉者。奖励人数可占赴台交流学生数的20%。
6、精神文明奖:200元/人/学年。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扶贫济困、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和生命,产生一定社会反响,或受到县级以上有关组织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奖励人数可占系(部)学生数的1%,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优秀班集体或团支部荣誉称号的班级增加1个名额。
(五)学院特别奖学金:
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院、或在系(部)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其奖学金的命名、奖励的名额、评选的办法由出资方与我院或相关系(部)商定,另文规定。
三、评定条件
各等级奖学评定以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以及表现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符合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文件要求和规定,具体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名次要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5%以内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前10以内。若排名在10-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有详细的证明材料)才有资格。
5、可适当向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专业学生倾斜。(闽教财[2011]190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关于印发<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文件要求和规定,具体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前10以内和学习成绩名次要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10%以内。若排名在10-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有详细的证明材料)才有资格。
6、可适当向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专业学生倾斜。(闽教财[2011]190号)
(三)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要在本班的前30%以内;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名次:一等奖学金的在班级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的在班级前15%以内,三等奖学金的在班级前30%以内。
(四)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及评选单位
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见前文之(四)学院单项奖学金,负责评选的单位可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制订更为详细的评定标准和评选办法。
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责任单位:
1、实践优秀奖:
(1)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的奖项由院团委负责评选;
(2)见习或顶岗实习奖项由教务处负责评选。
2、技能优秀奖:由教务处负责评选。
3、创新优秀奖:由教务处负责评选,合理化建议奖项除外。
4、文体优秀奖:
(1)体育奖项由教务处负责评选;
(2)文艺奖项由院团委负责评选。
5、闽台合作交流奖: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评选。
6、精神文明奖:由各系部推荐参评,院文明办和学生处负责评定。
(五)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一学年中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1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一学年中寝室卫生不达标3次以上(含3次),或受到公寓管理部门2次以上(含2次)通报批评的主要责任者。
4、有旷课2节以上者或早升旗例会缺勤累计次数达2次(含2次)以上者。
四、评定时间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时间:
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0月份进行。
2、学院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时间:
单项奖可随时申报;也可以在期末时集中申报,每学年评定一次。
五、评定程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学院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各系(部)应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班级推荐。各班级成立推荐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3名班级代表组成。各班应在每年9月份的最后一周,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班级学生的奖学金进行初评,并提出奖学金获得者推荐人选。
(3)学生上交申请材料。奖学金获得者推荐人选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表》,学生学习成绩通过学院教务网下载原始有效成绩作为凭证。
(4)各系(部)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奖学金评定要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产生的基础上进行,各系(部)和辅导员要认真组织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具体评定工作。
(5)各系(部)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6)各系(部)签署初评意见并上报初评结果。各系(部)应对所确定上报名单负责,如在审核阶段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参评名额并不得增补。
(7)学生处汇总、复核,学习成绩须经教务处复核,报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8)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    
(9)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闽教财[2011]190号)经公示无异议,报院长批准,由学院发文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10)组织召开表彰会,发放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由各系(部)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院统一制作,各系(部)到院学生处领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院工作档案。
奖学金由各系填写《奖学金领款表》,经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院财务科发放。
2、学院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各系(部)要及时将本系(部)取得获奖资格的学生名单和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后报评选责任单位;一些由评选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的奖项,直接由评选责任单位收集证明材料填报。
(2)各评选责任单位及时将评选的结果报送学生处,由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并报院长批准。
(3)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同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之(6))。
(4)在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系(部)的学院单项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有关系(部)向学生处申报,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用于奖励在该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六、评审机构
奖学金评比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评优评奖的终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副书记、教务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评优评奖的初评、推荐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学生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向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学院财务科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进行监督,受理学生的有关申诉。
七、其它事项
1、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2、对干涉、破坏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者将追究责任。
3、在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4、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在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申诉:学生个人对评选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监察室提起申诉,学院纪委、监察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八、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2012学年开始施行,原《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闽农职学[2008]111号)及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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