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08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闽农高职综〔2016〕53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实训人员人身安全、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好实验实训室的防火、防爆、防水、防盗、防破坏、防毒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各教学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的职能。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保卫处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配备一名专(兼)职实验实训室安全员,制定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责任制,逐级对上一级负责,签订安全责任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评比与奖惩。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出现安全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三)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对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与处理,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
    (四)对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五)督促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六)参与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总结、推广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经验,组织考核评比、查处违章违纪等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与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比与奖惩。
    (二)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备、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取证工作。
    第九条 后勤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物防”设施(如安全门、防护窗)的配备。
    (二)为全院“技防”设施建设与使用提供基础条件(如供电、照明等)保障。
    第十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本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
    (二)协助实验实训中心抓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三)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四)本部门实训教师对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与处理,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
    (五)对本部门实验实训室老师和学生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六)若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协助做好实验实训室器材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人、财、物投入,防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被盗与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的电、水、气、管道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保证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安全。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实验实训结束离开实验实训室之前要切断电、水、气等。
    第十三条 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楼道、走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实训过程的安全,实验实训室正在使用期间,实验实训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应指派专人对仪器设备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四章 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用电。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方面的教育。
    (二)实验实训室供电线路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大楼有电源开关,各楼层设分开关。总开关由值班人员控制,分开关由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控制,每天上、下班检查开关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电源总开关由任课教师负责开、关。
(四)实验实训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实验实训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绝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灭火。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六)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现场救护,并拨打“120”。

第十八条 防火。

(一)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防火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有关安全防

范制度。

(二)实验实训室应配备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器

材,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禁止任何人在实验实训室及附属场所吸烟。
(四)未经许可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
(五)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保卫处,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拨打“119”。火警解除

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第十九条 防爆炸。

(六)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七)使用各种气体、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防水。
(一)实验实训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
(二)实验实训室用完水后,必须关闭阀门,做好用水安全。
(三)对用水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用水设施完好,保护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防盗、防破坏

(一)实验实训楼、实验实训室、危险品与贵重物品仓库等必须安装防盗设施,防盗设

施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

(二)实验实训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

不得擅离岗位。

(三)非本部门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如有参观人员,

需经学院领导批准。
(四)实验实训完毕离开时应关好门窗,整理和收藏好物品。
(五)建立实验实训室钥匙管理制度。钥匙由专人管理,移交、借用要办理手续。不得将钥

匙散失在外,一旦散失,应及时换锁。
(六)发生盗窃案件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本部门领导、保卫处与学院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防毒、防污染
(一)建立有毒物品专用仓库,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专柜存放,储存柜要贴有分类标签。
(二) 严格有毒物品的入库、管理,保密、发放、使用等工作,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

续。
(三)实验实训室要安装排风扇,配备废液瓶、废液缸等设施,保持实验实训室内通风良好,

防止有毒物质蔓延,危害人体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实训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五)实验实训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做完实验实训后的有毒物品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考核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与教务处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院党委会

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追究

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

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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