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4-10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06620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登记和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加快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统计年报表》的填报、科研档案的形成、科研工作量规范、准确计算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及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的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 是晋级、升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学院的科研成果登记由科研处负责。各系、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时报学院科研处登记备案与办理存档。党务行政管理人员由科研处直接负责。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科研成果,应及时向本部门申报,并填写《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
    
    
第二章 成果登记范围
    
  第六条 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是我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评著、点校、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三)、我校教职工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四)、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上展出的艺术作品;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凡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撰写、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计算机软件等, 持采用单位采纳证明,经系(部、所、中心)认定,均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八条 由我院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科技、音乐、美术、体育等各项参赛、参展所获奖项(原则上由教师自己带队且指导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获奖成果),可作为成果登记。
    
第九条 公开出版的由多人分别撰写的单篇论文汇集成的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登记 ,可作为论文分别登记
    
第十条 论文发表于何处 ,在一定意义上从一个侧面反映其学术水平的高低。结合《社科研究统计年报表》的指标和分类范围, 特对刊物作如下划分:
    
(一)、国外学术刊物。 指国外单位主办、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和各国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港、澳、台单位主办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暂列此类。
    
(二)、国内学术刊物。 指由国务院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式期刊。
    
按发行形式分为三种:
    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
    2
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和在国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3
、只准在国内指定范围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
    
按学术等级划分:
    1
、核心学术刊物;
    2
、一般学术刊物。
    
(三)、内部刊物。 又称"非正式期刊", 指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部委级和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登记, ()级及以下报纸发表的论文一般不予登记。在各级报纸上发表的知识介绍性文章(包括科普性、常识性等文章),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调入我院工作以前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可作个人成果登记,但不作为学院成果登记;已调离我院后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由院内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由主编或第一作者负责登记,其他人员按印刷排名,分别注明各人承担的部分和字数。
    
第十四条 我院人员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可在我院登记,但要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的内容及份量。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不予受理:
    
  (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二)、论文集未经正式出版的;
    
  (三)、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
    
  (四)、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的;
    
  (五)、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结项的;
    
(六)、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
    
(七)、地(市)级以下报纸发表的文章。
    
    
第三章 成果登记方法
    
第十六条 登记时间
    
每学期最后一月为成果集中登记时间。
    
第十七条 登记办法
    
成果完成人须携带成果材料到本系、馆、中心相关人员处填表登记,再由各部门指定人员到科技处登记备案。党务行政管理人员持成果原件到院科研处登记。
    
    
第四章 成果归挡
    
第十八条 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 作者应交每种两套分别给本单位及科研处存档。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研究报告等 ,应交壹份刊物(或论文集、报纸)给单位存档。若送复印件,应将刊物名称、期数、刊号、目录及全文一并复印。
    
第二十条 凡列入各级科研规划的项目研究成果,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项目终结报告书、评审鉴定书等材料一式两套送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不宜公开发表的应用研究成果,应将使用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及其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与成果一起送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凡我院人员的科研成果,获得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奖励的,应及时将获奖证明复印件送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还须履行成果的校内档案管理手续,必须有一份完整的成果材料,以便存档。
    
    
第五章 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
    
第二十四条 对各级科研规划的课题研究成果, 科研处协助项目资助单位、委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鉴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推荐已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院内科技成果奖励,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定期编制我院科研成果目录汇编。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和各系(馆、中心)将积极组织学院成果材料,参加各种成果推介,及时交流和推广我院科研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没有按时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
    
第三十条 没有按时登记的科研成果在职称评定时科研处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每年的《学院科研成果公报》将对教职工登记的科研成果进行列表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00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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