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奖励条例

作者: 时间:2006-06-29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奖励条例(试行)
    
2006610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院科技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教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高学院的科技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经费由学院年度预算单独列出,奖励以现金形式奖给受奖人。
    
第三条 科技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授权专利、审定(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公开发表的重要科技论文、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等,要求的基本条件是以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署名第二的按相应奖励数额的0.3倍计算。
    
第四条 科技奖励的受奖主体为我院的在职科教人员(含在职出国人员)、离退休人员、在读学生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客座研究人员。
    
第五条 科技奖励一般授予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主持)人(单位),并由其主持分配。如果第一完成人是在读学生,且获奖成果是在我院科教人员指导下完成的,则科技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并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六条 学院提倡和鼓励各单位(部门)在学院进行奖励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予以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科学论文奖
    
    
第七条 科学论文按照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进行奖励,包括原论文、收录论文、引证论文三类。科学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资料为准,由作者提供证明材料。各论文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
    
(一)、原论文:指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二)、收录论文指:
    1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ISTP(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SHP(人文社科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2
、虽未被SCIEI收录,但其发表论文的国外期刊属SCIEISSCI收录对象的,每篇奖励0.2万元。
    3
、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或被CA(化学文摘)、BA(生物文摘)收录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每篇奖励0.1万元。
    4
、被SCI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及被ISTPISSHP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5
、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正式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6
、在二级学会主办的国家统一刊号期刊上发表的正式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7
、对在上述各类刊物标有卷期号的增刊、专刊或专辑上发表的正式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0.5倍计算。
     8
、我院署名第二的按相应标准的0.3倍计算。其它一律不计。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
    
    
第八条 获国家自然基金项目中重大项目奖励3万元,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奖励1万元。项目主持人同时为课题主持人时,只选其一;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文社科基金、面上项目奖励0.5万元。
    
第九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奖励1万元,子课题奖励0.5万元,首席专家同时为课题主持人时只选其一。
    
第十条 获部级一般项目,省自然基金,科委,农委、教委重点项目者按项目经费的2%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获国内外横向联合科研经费(必须拨到学院财务账户,并在科研处备案项目书)超过人民币50万元(外币按当时汇价折算)者奖励2万元;50万元以下按到院经费的4%予以奖励,其他提成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一级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科研项目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科技成果奖
    
    
第十三条 学院作为第一主持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或社科成果(须以有效形式注明是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成果,下同),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三大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技术推广奖、丰收奖、星火奖、人文社科奖,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以一级荣誉证书为准,下同)。
    
第十四条 获国家级科技(社科)成果特等奖(以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下同)奖励10万元;获一等奖者奖励5万元;获二等奖者奖励3万元;获三等奖者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获省(部)级科技(社科)上述七项成果奖者,按上级单位奖金额度予以100%匹配奖励。
    
第十六条 凡学院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的课题,获得上述各项奖励,并以有效形式注明是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参与的成果奖,分别按上述同级奖励的30%给予奖励(以一级证书为准)。
    
第十七条 如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成果奖励的,只对其中最高级别获奖成果奖励,如该成果下一年度或以后继续获得上一级别奖励的,学院给予其最高级别奖励,但要扣除上一年度该成果获奖金额(即只奖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学院作为第一主持单位,凡是获奖的第一完成人,提高一档校内津贴工资一年。
    
    
第五章 科研专著奖
    
    
第十九条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科学专著(不含编著、编写、编译及再版的著作,不含教材,下同):第一作者(含主编)奖励0.5万元,第二作者(含副主编)奖励0.2万元,其他作者每人奖励0.1万元。
    
第二十条 在地方出版社出版的科学专著及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著作:第一作者(含主编)奖励0.3万元,第二作者(含副主编)每人奖励0.1万元,其他作者每人奖励0.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在地方出版社出版的编著著作,以及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或译著:第一作者(含主编、主译)奖励0.1万元,第二作者(含副主编、副主译),每人奖励0.05万元,其他作者(译者)每人奖励0.03万元。
    
    
第六章 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审定(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奖
    
    
第二十二条 凡我院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学院所有的专利技术;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根据类别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奖仅限于职务发明专利项目和发明人,其中发明专利每项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1万元,计算机软件0.3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家发明专利的,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学院凭发明人持有的有效发票先行支付奖励金0.1万元,取得专利证书后学院再支付剩余奖励0.9万元。
    
第二十四条 我院教职员工自主培(选)育出的动植物新品种,根据其审定级别不同给予相应的奖励。根据类别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国家级审定(认定)0.5万元, 省(部)级审定(认定)0.3万元。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且品种权人为学院的动植物新品种,给予品种培(选)育人0.3万元奖励。
    
    
第七章 申报办法
    
    
第二十六条 奖励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每年3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内各项奖励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凡申报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填写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类项提供有关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论著复印件,论著封面和目录及版权页复印件,论文正文和所发表刊物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中科院情报所/北京图书馆检索收录证明)。数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填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注明学院人员在其所占份量,并出示有效证明材料(以一级证书为准)。经基层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于330之前一并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申报奖励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由主管院长签发公示。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采用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或过期没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在申报及执行奖励制度时,必须提倡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及处分。如奖后发现有上述问题者,应立即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
    
第三十条 凡申报奖励项目权属有争议的,不予受理申报;待争议解决后,按本条例受理申报。
    
第三十一条 获奖者事迹记入档案,作为个人考核、晋升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科技奖励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和使用。奖金数额的20%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其余的80%作为对成果完成集体的奖金。
    
第三十三条 奖金中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的部分,由成果主持人自主选题,报科研处批复立项后,科研处会同财务科负责办理经费转拨手续。此项目的管理与学院专项等同对待。
    
第三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员的奖金一般由成果主持人按个人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后报科研处办理领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奖金领回后,由成果主持人按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并将有关人员签字后的奖金分配表(一式两份)交回科研处和财务科存档备案。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核心期刊名录以每年科研处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版社的界定,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年度名录为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每年在教师节对上一年度(111231)的科技成就做出奖励,一次性执行;第十八条规定的校内津贴则奖励12个月,分月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励经费由学院教育事业费专项列支。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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