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闽农高职科201885

 

关于印发《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馆):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33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细则》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44

抄送: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44日印发

 

附件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学校教职员工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以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后勤处、实验实训中心、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二条 对于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有关会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许可他人使用职务科技成果;

3.向他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4.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5.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由成果完成人提出转移转化方案,经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审核,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应在主管部门评估备案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中心)办公网上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签订书面合同。

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如有针对科技成果权属、转让价格等提出的异议,提交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条 学校支持通过技术中介服务方式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学校遴选确定一批技术中介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选择中介服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介合同内容应包含转化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技术中介费用等。

第八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扣除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各类税费、中介费、评估费等)支出后,将净收益分配如下:80%奖励给团队,并由成果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20%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奖励团队,并由成果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20%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我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并经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和人事部门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为实现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可根据学科及人才发展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向级学院(部、中心)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应及时登记和报告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依据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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