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1-23 点击数:

第一条 本规定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院师生员工以及来我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学院各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切实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三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或学院颂发的其它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第四条 学院聘用的临时工和承包我院工程的建筑队,进校后须立即到保卫科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学院。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我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学院党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我院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进入本学院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院的校园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院保卫科报告,由院保卫科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报请学生处批准。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科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其情节报保卫科按照《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处查处,教工由保卫科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师生员工及其家属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随意借故到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宿舍内进行纠缠。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学院保卫科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已经造成后果的,由保卫科按照《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人事部门也要根据其情节,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关当事人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体育活动。不准在校园内使用小口径步枪、土枪等打鸟、射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院宣传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职能部门劝其停止。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科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总务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院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宣传部批准,学生须报请学院学生处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教工成立的非学术性社会团体组织,须报请党政办批准,学术性社团组织分别报科研处批准,学生须报请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院内设摊、叫卖、收购。国营或集体单位进入学院经商,须经保卫科同意,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保卫科有权按照《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院,须经门卫同意,进行登记,发给校内通行证,出门时再换回。车辆进校后,应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准鸣号。入校车辆一般不准在校内过夜,确需过夜的,需经保卫科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机动车辆凡是不执行任务的,应当停放在车库车场内,不得在校内其它地方停放。 本院师生员工的自行车,应按学院规定的地点存放。 外来自行车应在门卫登记,经许可后进入学院,并按指定地点存放。违反以上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并报告学院保卫科,保卫科有权按照《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学院人事处给予当事人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校外青少年(包括学院家属子女)违反本规定的,保卫科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学院和家长。本院教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违背本规定者,其家长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  校园秩序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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