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11-11 点击数:

闽农高职2017〕347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学校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实行“奖、贷、勤、助、补、减 ”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

3.学校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至少享受一次资助,每生每年各类资助总金额不低于国家助学金二档金额(2500元/年,包括所有资助种类)。

二、资助条件

1.在校在籍注册且经学校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

2.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3.对学习不努力,生活上挥霍浪费或受到学校行政、党团组织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予补助。

、资助机构和人员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共同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业务负责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负责具体资助工作的落实。

3.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帐,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4. 学校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15%配套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金配套等资助项目。

5.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资助政策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6.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参照《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执行。

、资助种类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2.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具体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和《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3.校内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具体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执行。

4、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针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助学金等)已低于福州所在地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在校学习成绩列班级前30%的学生,学校可给予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5.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执行。

6.勤工助学报酬: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按《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7.贫困毕业生求职创业补助和就业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设立求职创业补助和就业补助金,求职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2000元/人;就业奖励标准为当年8月31日前就业的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补助。

8.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为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具体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闽教学〔2017〕24号)执行。

9.艰苦专业新生补助:对报名艰苦专业(园艺技术,畜牧兽医等)的新生设立专项补助,入学后一次性发放补助金,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

10.特困新生伙食补助:为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入学初伙食费和生活费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发放特困生500元/人,省外一般贫困生300元/人,省内一般贫困生200元/人。

11.特困新生交通补助:为帮助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报道入学,对于省外新生实行交通补贴,具体金额依据实际标准实报实销。

12.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补助: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执行。

13.意外事故补助: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父母亡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最高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14.各类比赛奖励:对于参加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比赛并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一定奖金奖励,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等详见《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资助监督与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

1.学生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和对应补助条件及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相应资助的书面申请,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2.学生处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3.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及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4.所有获奖、获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助资金,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奖助资金,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6.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里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7.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8.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其他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拔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学校每年提取的助困基金,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的赞助经费等途径解决。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119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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