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5-20 点击数:

 

各系(部):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规定》已经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严肃校纪,积极预防在校学生因饮酒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帮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根本上消除酗酒导致意外伤害和犯罪等隐患,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和《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饮酒安全的教育。各系部应结合平安校园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明礼修身,俭朴向上的品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严禁学生酗酒等方面的教育,重点利用酗酒造成的伤害性案例,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饮酒安全的教育和警示教育。

班主任要重视男生饮酒教育。在下学生宿舍时,必须检查宿舍内有无酒瓶,告知饮酒安全。

各班级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饮酒安全主题活动,形式自定,并作为先进班级考核的必查内容之一。

第二条  加强对饮酒行为的管理。

(一)严格对班级饮酒活动的监管。

1、对于班级集体活动,例如节假日和学生毕业时的聚餐活动、郊游等,班级只允许喝啤酒,严禁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在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坚持饮酒自愿的原则,不劝酒,禁止强行灌酒。

班级集体会餐等活动班主任或其它相关老师必须在场,并且要严格控制啤酒的数量。

2、严禁班级在活动聚餐后,再聚集到酒吧、KTV、烧烤店等场所继续饮酒。

(二)严格对学生个人饮酒行为的监管。

1、严禁学生个人在校园内购买白酒、饮白酒。

2、学生个人在校外发生的饮酒行为,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  凡有教职工参与的学生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酗酒。现场的教师和干部应对聚餐过程中学生饮酒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引导和教育;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酒后滋事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参与聚餐的教职工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院校园内的食堂、餐馆、饮食摊点,不得向学生出售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夜间1130之后也不再向学生出售各类酒。

如有违反,后勤处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经处罚仍屡禁不止的,取消其校内经营资格。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一律视为酗酒:

(一)酒后行为失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酒后有不良言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饮酒后夜不归宿;

(四)酒后滋事者。

第六条  因酗酒受处理的学生,自受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和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评定,同时取消推优入党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酗酒肇事损坏公私财物或致人伤残的,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应赔偿其损坏的财物,负责受害者相应的医药费等;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酗酒受处理的学生,自受处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已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九条  加强学生公寓的检查排查力度,发现学生不遵守管理规定,擅自携带酒类进入学生公寓和在公寓内饮酒。学生公寓楼管员和驻楼辅导员若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学生处及所在系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给亲朋好友所带酒类饮品地方特产,不得长期置放学生宿舍,应及时带走,杜绝学生以此为借口带入学生宿舍自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保卫科人员、保安和宿舍楼管员要加强门卫管理,发现饮酒或醉酒的学生,一律进行确认和登记,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楼管员和驻楼辅导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凡发现醉酒学生必须送医务室检查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领导。

第十三条  当由于喝烈性酒引发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职能部门和学院带班领导汇报。

发现学生酗酒,任何人都应向学生各级管理部门或值班人员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科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