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教师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0-10-25 点击数:

按国家有关规定,新进入教师岗位(含新调入我院的教师)教龄不满3年的教师为新教师,新教师入我院第一年为教学工作见习期。为使新教师在学习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能有所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系要根据专业具体情况指定具有副高职称教师担任新教师的指导教师,从政治思想和业务等方面对青年教师给予指导和帮助,签订“师徒”协议,并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二、见习期(入我院第一年)新教师实行全日坐班制。由教师所在单位考勤,缺勤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全年缺勤时间累计一周,将延长其见习期。各教学单位要对见习教师工作的质和量提出明确的要求。

三、新教师到企业或实训基地锻炼每年累计须达到1个月。新教师实行“一岗双责”,必须根据各系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教辅、实验室建设和学生管理等工作,了解学校,了解教学,了解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全面锻炼自己。实践锻炼和“一岗双责”由各系负责安排和考核认定。对未完成实践锻炼任务或不接受“一岗双责”安排的新教师,取消其职称评聘资格。

四、在确立从事专业的基础上,每年听、助一门到两门课程,作好听课笔记,并写出将讲授课程的全部教案;还应写出二篇以上有关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学术论文;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掌握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教育理论。见习期满,由系领导、教研室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及相应教学能力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及岗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教师,不能按期转正并限期进行补课。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见习期间上课的青年教师,系和教研室必须安排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定期听课。定期召开由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参加的教学讨论会,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和教学工作水平。

六、青年教师见习期结束,需填写《见习教师转正审批表》。见习期结束,所在单位经汇总后,要向人事处及时提交《见习教师转正审批表》、工作总结、教案、论文及岗前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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