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委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卫生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全院校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学院的爱国卫生工作。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校园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四害等项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对全院的卫生工作进行协调,一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院。
第三条 各校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校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校容维护和环境卫生清扫工作。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必须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五条 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业户,不得在树、绿篱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第六条 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疏通。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养护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业户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学校规划和保卫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
第十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业户,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化、涂写。
第十二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严禁捆绑在树木上。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并在规定范围停放整齐有序。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封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