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5-16 点击数:


 

 

 

关于印发《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分工会:

根据《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4月28日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2017〕32号)、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会实际,修订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坚持预算管理原则。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科学管理,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预、决算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坚持服务教职工原则。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集中财力,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尽量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年度工会收支情况向教职工(工会会)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划拨的经费

(三)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行政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四)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足额落实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按照福建省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院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举办的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可以按照参加培训人员的10%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不超过300元的奖金或奖品。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奖金或奖品,下同):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含纪念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体教职工人均300元。

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需统一着装,可为参加人员(含领队,下同)购买服装 (含鞋帽,下同),每次每人不超过500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500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举办单位要求,为参加人员(含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集训如有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 (含活动用食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经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按同级财政或学院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不可报销差旅补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学院规定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晚上举办活动的按每晚不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门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组织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可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和讲解费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元,不得以现金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天每人300元以内。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秋游活动。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总额中如需统一着装,购买服装费用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并计算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退休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年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先从学院行政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学院行政申请经费补助,但要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发放物品原则上要较大商场、较为知名品牌,并保证质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金额慰问金,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同时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金额的纪念品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人均20元以内。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者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种病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家属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

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应按照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闽工〔20227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实施办法 >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闽工202233执行,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补助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等。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财务人员补贴(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人员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或党委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二次。表彰人数控制在学院总会员数的15%以内,每人奖金或者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年初要有年度开支预算,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会根据实际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 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报销附件要齐全:工会举办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含预算)通知和参加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货物领取券、观摩凭证、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

(二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经费依法实行单独核算,经费开支不超万元(含万元)的由学院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批,超过万元的由工会主席审批。超过一万元的开支,要事先报负责审批的领导批准。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要实名制发放,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三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节日慰问品、奖品等物品采购,参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福利采购管理办法(暂行)》(闽农院工〔2021〕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学院行政委托,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或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院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5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闽农高职工〔2019〕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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