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会员)权益保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4-20 点击数:


      

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达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种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工会报刊和院报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础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OO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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