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4-18 点击数:

 

关于修订《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

经院领导同意,现将《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系(部)、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 作实施办法(修订)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418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419日印发

     

附件: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和公正,工作程序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三个档次。

第五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贫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五)学生本人家庭低保户、学生本人残疾证、扶贫证、建档立卡的学生。

第七条 特困生总数比例原则上占学生总人数的5%,一般贫困生总数比例原则上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八条 除第六条(五)以外,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MP3、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抽烟、经常饮酒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各系(部)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负责管理本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人数的5%,且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公示,报本系认定工作组确定。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工作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调查表须有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

(三)资格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 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系审核。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和异议。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公示和审批。

学生处负责对各系上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四章 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审批后的结果正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九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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