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3-23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7月)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教育改革,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现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院在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认已病愈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应报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系(部)办理新学期缴费注册手续。由各系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并附病历与医疗发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或到校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必修课、选修课、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课、课程设计、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卡片,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应及时向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转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代查,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其他难以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得少于70%,期中考试占15%,平时成绩占15%。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考查的课程不宜集中在期末进行测验。考查课程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其成绩按学期评定,并登入学生成绩卡片。
    第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验课时占本门课程的比例达30%的实验成绩应单独记分,按一门课计算。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考核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研究拟定,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修,体育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可减少考查项目。其材料应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的档案。
    第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成绩(学分未达到退学规定)在45分(按百分制记分的)以上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需重修。补考及重修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成绩填写在学籍卡“补考”、“重修”栏内。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
    第十三条 某门课程缺交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参加实验的学生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不予评
定该课程的学期考查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持医院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按正常考核处理,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考试结束后方提出缓考申请者,按旷考论处。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经批准缓考的记分时不注“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 《英语》为公共必修课,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生入学后可以在每学期参加由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职英语”水平考试,通过者,可免修该课程;在校期间通过了全国CET-4考试的学生,同样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凡修完《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无纸化考试,一级考试成绩作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学院不另行出卷。不及格的,须再次参加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直至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课程的必修、选修、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十八条 课程的必修与选修
    (一) 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学科要求与本人的志趣选读。
    (二)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按本专业指导学生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的顺序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可多修、少修或缓修,一般一学期修读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修)。
    (三) 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为本专业学生开设课程,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
    (四)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课程,学生应填定选择单,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得再办迟选或改选。
    (五) 学生必须修完规定6学分公共选修课程,其中理类专业学生应选4学分社会科学类课程,2学分艺术类课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应选4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艺术类课程,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载入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与开课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的第一或第二周。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但“两课”、体育、实训、实习、课程设计(论文)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没有通过免修考试者,不得免修。
    (二)凡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参加选修课或学院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与现有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听课程部分学时(不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的5%),但必须完成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实习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成绩管理与其他课程相同。
    (三)凡参加全国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凭全国自学考试成绩单报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四) 每学期完修和免听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条 课程的重修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但不及格课程学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
    2、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
    4、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人数在25人以上可开班;少于25人,随下一年级有开课的班级听课或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并参加下一年级课程结束考试。下一年级不再开设该课程,可安排在每学期6月份第一周双休日两天内统一进行;提前考试的,成绩无效。
    (三)一门课程重修以两次为限。
                         
四、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升、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由学院组织进行考核,按规定经学院批准后,准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修课考核,一学期有三门以下(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按学院规定在下一学期的期初给予补考,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的,不予补考,直接留级;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考试、一门考查课程不及格的,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行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三)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有考核时,按几门课程计;
    (四)新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五)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 须留级的学生,下一年级无该专业时,可跟班试读,并准予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安排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二次。留级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五、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 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相应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转系(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 转入其他学校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批文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a) 应作退学处理的;
    b) 无正当理由的;
    c) 新生录取的专业不能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
    d) 不同科类的;
    e)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f)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准其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 生产劳动时间)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要求休学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经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五)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六)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3、 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一条 在校生服兵役期间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复员后复学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自费留学、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办公室申请复学,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来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考试。
    (三) 学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等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负责介绍转到其他高等学校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七、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长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教育厅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一) 在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或在各学期补考后考试课程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不及格者。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退学课程门数;
    (二) 休学次数超过规定、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时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 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 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六) 不论何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两年)者;
    (七) 学生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第四十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收费试读办法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试行退学收费试读。有关规定如下:
    (一) 具有学籍,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试行退学收费试读。其它原因退学者不实行退学收费试读。
    (二) 试读生试读期间不具备学籍,试读期限一年。试读期满,经考试合格,恢复学籍。考试不合格,作退学处理,不再试读。
    (三) 试读生按该专业学费的150%缴纳试读费,无论试读合格与否,或自行中止试读,试读费均不退还。
    (四) 凡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系(部)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各方面的表现、审查其试读资格,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签订协议、交纳试读费,手续完备者方可进行试读。
    (五) 退学收费试读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的班级。如下一年级无该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试读。若无法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不实行退学试读。
    (六) 试读生的其它管理仍按我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休学、停学和转学。
                        
八、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对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有关部门应对其及时批评教育并与该旷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核)成绩挂钩。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处分。 旷课累计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的旷课时数应累计计算。凡迟到三次的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九、毕 业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毕业时从德、智、体、美诸方面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环节,但毕业时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及格课程),又未达到退学规定,或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基本技能证书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生不愿意延长修业年限而要求结业者,允许学生申请结业处理并附家长书面同意意见,由学院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学生必须在结业一年内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补考,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不予补考和核发毕业证书),及格后(即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填写。
   (四)因违纪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无不良表现的考核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可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比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四十八条 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补发的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十、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5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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