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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系(部)团总支: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团省委《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院团委《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十二

 

抄送:党工部、计财处

共青团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团省委《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级团组织加强对团员进行团员意识教育,使缴纳团费成为每个团员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第二章   

第三条  相关职责

   1.团委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本级团委团费收缴,负责本级团委团费的管理和使用。院团委对团费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2.团委书记职责

    负责本级团委团费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使用审批,报销签字。若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3.团委副书记(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指导下级团组织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负责下级团组织上缴团费汇总,填写团费汇总表,填报所需表格(见附件1)。

   2)负责受理团费使用的请示,团费报销。

   3)每年12月底提供团费收支结存明细表。

  4)负责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督促下级团组织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4.团总支(团支部)书记职责

    负责本团总支(团支部)团员团费收缴,填写团费交纳表。填报所需表格(见附件),团总支书记将系部团费汇总后上交院团委。负责向院团委递交团费使用申请,团费报销。

团费收缴

 团员必须按月向所在团支部缴纳团费;团支部按学期向所在学院团委缴纳团费;各团总支于每学期初(41日及10月1日之前)向院团委组织部缴纳团费。各级团组织应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托缴或预缴。

 团费缴纳标准

    1.我校注册在籍的共青团员团费按学期缴纳,团总支、团支部要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缴纳团费是每个团员的义务,广大团员应自觉、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团费。学生团员每月0.2元、参加工作的团员,按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最高交纳20元。

    2.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3.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取消其团籍。

    5.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各团总支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取消其团内评优、推优入党以及团组织关系转接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其团籍。

    6.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团费收缴,团委组织委员负责团费汇总。按照规定,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学院各团总支所收缴团费须全额上交院团委,不得截留团费。

团费上交及留用标准

   1.各级团组织应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标准。各团总支应将所收缴团费全部上交院团委,不得擅自留用。按照规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10%上交上级团组织,30%留存学院团委,各团总支留存60%。

   2.各团总支收缴团费时应开具加盖团总支印章的团费收缴凭证,院团委收缴各团总支团费时,通过留存计财处开具团费收缴凭证进行验证。

 团费使用

 团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发票,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帐、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第十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滥用、挪用。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团费管理

第十  学院团费统一存入学院对公账户中

第十  各级团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团费收缴。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履行签字、交接等手续。

第十四条  开展活动使用团费,由团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各团总支提供活动费票据,并填写报销单,在5000元以内由团委书记签字批准超过5000元,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本级团员大会报告接受团员、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院团委应定时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  各级团组织应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  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团费,严禁使用团费请客送礼或用于个人生活福利。对于因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按规定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附件1

       )年(    )月团费收缴汇总表

团组织名称                                

交费支部名称

团员总数

缴交人数

缴交金额

 

 

 

 

 

 

 

 

 

 

 

 

 

 

 

 

 

 

 

 

 

 

 

 

 

 

 

 

 

 

 

 

 

 

 

 

 

 

 

 

 

 

 

 

 

 

 

 

 

 

 

 

 

 

 

 

 

 

 

 

 

合计

 

 

 

 

团委组织部审查:   

 

 

 

团委书记 

接收日期:          

报出日期: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