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14 点击数: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馆):
为做好2016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4]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1.凡我院在职处级及以下教职工(含校聘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2016年新录聘用工作人员(尚未转正定级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3.调任或者转任的工作人员,由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挂职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挂职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提供。
5、当年退休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6.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7.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考核单位要加强领导,必须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表现与重大活动表现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得当、公平合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等次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评出团结、评出干劲的目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德”主要考核:理想信念、理论素养、政治立场、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及职业道德、服从大局、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决定、安全意识等。重点考核师德表现和“四有教师”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能”主要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知识水平、教书育人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和进取意识,钻研精神,工作态度,工作的主动性、服务意识及助人为乐意识,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情况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及所聘(任)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效益,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贡献等;考核教师在示范校建设、评估过程中的表现与业绩;重点考核聘任岗位工作绩效。
    “廉”主要考核: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重点考核高校教师“红七条”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各部门应当根据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和教师等职务聘任等文件规定,以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为考核落脚点,专任教师考核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社会工作量,不同职称职级教职工考核要求应当不同;行政工勤人员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目标任务情况;“双肩挑”人员对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均应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细化考核要点,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考核办法和程序
1.各单位成立由3-5人组成的考核小组,并报人事处备案。由考核小组召集在本部门开展考核动员、评议、初定等次、反馈、总结等。
2.个人总结:包括思想政治、教书育人、工作态度、道德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总结应客观准确、数据化,找准不足,明确改进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考核表。
3.相互评议:以考核小组为单位进行(系部可以教研室为单位),在个人自评、述职基础上进行相互评议和民主测评。
4.领导评价:综合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群众评议(民主测评)及平时表现情况,由直接领导提出评价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小组经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报人事处汇总。
5.组织评价: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考核小组上报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
6.反馈公示:直接行政领导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对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诉,必要时考核领导小组可进行复查。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四、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13—20日为个人总结阶段;
2016年12月21日(星期三)小组互评;
    2016年12月28日各考核小组向人事处报送初评结果(报个人考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
2017年1月4日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并公示考核等次;
2017年1月12日前人事处汇总上报考核结果。
五、优秀指标
考核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各部门优秀指标按照考核人数(不含不定等次人员,下同)的15%确定。参加考核人数较少的单位按照年度累积分配优秀指标。
六、有关要求
1、各考核单位根据人员构成情况将被考核人员按照主岗位分为:管理干部、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四类,各类人员根据职称、职务与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各类人员及各类人员中不同职称、职务人员的优秀指标不得互相挤占。
2、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坚持“三结合”工作原则,即考核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3、以下情形之一直接评为不合格:凡旷工、旷教累计时间达5天(10节)以上的;凡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脱岗参加社会化培训的或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并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工作量严重不足且不接受组织安排的;造成学院名誉或资产严重损失的;违反师德和高校教师“红七条”规定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4、全体干部职工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组织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在考核过程中,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5、教职工如对考核结果和确定等次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10天内提出重新复议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仍不服,可向省教育厅申诉。
6、严格按照《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确属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该评不合格的,就应评不合格,不能搞迁就照顾。对于在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间的人员,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可视同合格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7、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第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处理好考核与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在年度考核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做到人员、时间和精力“三集中”。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保证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完成。通过考评,进一步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1、考核登记表
2、各类人员量化测评表
3、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13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