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等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7-09 点击数:

各处室、系部、中心、馆: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2012〕206号)精神,学院制定了《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等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经2013年11月4日教代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等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1月4日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等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院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引导广大教师重视教学科研,加强专业实践,提高专业技能水平,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自然与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教授分为教学研究型、教学技术型两种类型。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七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讲师及以上职务需要有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实践的经历。

第九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十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直接聘任助教职务。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历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直接聘任讲师职务。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上。

(四)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工作3年以上,取得教师资格、任助教1年以上。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学研用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授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

(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主讲由系(部)组织的公开课,评价良好。

(三)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实训工作量,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工作

企业工作经历不足半年的专业课教师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到企事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2个月以上,或到企事业、生产服务一线生产性实习1学期以上,掌握企事业生产、工作、服务流程,以及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教研科研业绩

在CN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专业课教师还须撰写1篇实践报告(3000字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

(一)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且已出站,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具备博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取得教师资格,任讲师1年以上。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学研用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担任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实训工作量。近五年来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且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44学时(“双肩挑”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学年不少于48学时。

(三)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获得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还应当符合(二)-(三)中的1项:

(一)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事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二)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首席指导的学生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校级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三次;或首席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奖。

(三)本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1项以上,或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设计项目被省级机构采用2件以上。

第十八条 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和(二)-(四)中的1项:

(一)公共课教师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专业课教师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教改论文不超过1篇),并撰写较高水平专业实践报告1篇(5000字以上)。

取得下列成果之一的,可视同在CN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1)正式出版本专业高水平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8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校企合作特色教材8万字以上;(3)艺术类教师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企事业横向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

(三)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1);或获得专利1项(前3名)以上。

(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校级教学团队、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年以上(前2名);或为省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项和3-7项中的一项:

1.CN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CN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其中社科类15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0万字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国家级、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特等奖(前4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6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4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前5名)。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首席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6.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或获得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3名)。

7.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六章 教授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

具备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学研用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担任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

(二)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实训工作量。近五年来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且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44学时(“双肩挑”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每学年不少于48学时。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

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事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申报教学研究型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1-3中的1项和4-5项中的1项:

1.在本科学报或核心期刊发表系列学术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权威刊物1篇。

2.在本科学报发表系列学术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不累计,下同),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20万字以上。

3.在本科学报发表系列学术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2名)。

4.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与之相当的荣誉。

(二)申报教学技术型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中1、2和3-7中的2项:

1.在本科学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并撰写高水平专业实践报告1篇(5000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不含自筹经费课题)。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3名);或承担省级教学团队、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前2名);或承担校级教学团队、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或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前2名)。

4.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实绩突出,首席指导的学生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与之相当的荣誉。

6.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2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3项以上,或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3项以上,设计项目被省级机构采用3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

7.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教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记录1次;或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

第二十四条下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4年以上,45岁以下破格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1和2-7中的2项:

1.在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权威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5万字以上(不累计,下同),自然科学类20万字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主持省级重点、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1)、特等奖(前2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3名)。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前2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前5名)。

5.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成果显著,首席指导的学生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6.有突出专业专长,本人在全国专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大师级人才称号。

7.获得省级以上劳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第七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聘委会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学校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学校人事处为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教师等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高级、中初级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人员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高级、中初级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对应的职称学术水平的认定。高级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由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校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中初级职务学术委员会由本校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当年度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系(部)考核推荐组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本系(部)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聘委会推荐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第二十九条 校聘委会、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系(部)考核推荐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校聘委会、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系(部)考核推荐组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第八章 聘任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公布教师职务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职务后取得的。

申请人在提交业绩材料时,应对照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第三十二条 系(部)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审议,向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提交推荐人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再进行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在系(部)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突出成就,对学校发展、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所作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目标。

第三十五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能证明自己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代表作(论文著作),并经3位省内外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本科院校的同行专家评审,对应聘教授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的专家至少要1位省外专家(鉴定意见必须有1位省外专家在内的2位专家认为基本达到方能参评),破格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至少要3位省外专家鉴定(3位专家中有2位专家鉴定意见为基本达到以上)。科研成果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实行匿名鉴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候选人到场回答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聘委会。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校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第三十七条 破格人员实行答辩制,由学校高级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对破格人员进行答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聘委会根据同行专家和专业职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评议,各位委员独立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明同意或不同意。

学校聘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学校聘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九条 所有表决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均在学校内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条 学校公布教师聘任名单,院长或其授权代表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评议程序,可由系(部)考核推荐组综合考察、学校聘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监察纪检、人事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职务评聘仲裁异议小组,负责受理评审对象的申诉,并经调查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申诉应在学校评审后一周内,超出期限不再受理。发现有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举报。

第九章 申报时间

第四十三条 每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时间为:当年十月份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学校组织送审。次年上半年完成聘任工作。

第十章 关于设立过渡期

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证教师队伍稳定,聘任工作有序进行,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工作开始,期限为2届。在过渡期内,任职条件可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规定的条件,也可按本办法的条件,申报教师自行选择。聘任组织及职责、聘任程序按本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不受任职年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讲师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四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指的是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政府教学主管部门的教学成果奖;技能竞赛奖指的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项奖项1项。

第四十八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二)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三)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四)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五)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四十九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均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统编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材料、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五十条 科研教研课题不包含自筹经费的课题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党总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

第五十二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够履行高校教师相应岗位职责,可申请转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聘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条件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个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课教师”是指从事公共英语、数学、语文、体育、音乐、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的教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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