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10-25 点击数: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职改办〔2010〕7号

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日前,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书面修改意见须经校领导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并请于10月25日前报我办。

附件:1.《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

行)》(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5.《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称文件 征求意见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九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助教资格。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水平

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教学、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学生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教学环节。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同时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三条教研科研业绩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改革研究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培养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和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第十七条教研科研业绩

(一)以教学为主的基础课、公共课教师每年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280学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1)、或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奖,或为省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2年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1和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前5名)。

4.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前3名)3项以上。

3.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经费5万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下同)。

4.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以上(前5名)。

(四)以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包装外观发明专利,下同)1项(前2名)。

3.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30万元以上。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校、院(系)学生管理改革方案或撰写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所带班级获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

3.主持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作课题,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

(六)艺术类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6中的1项(戏剧戏曲、影视、艺术设计、书法、摄影专业参照本条件执行,影视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2年以上。

3.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4.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2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5.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1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1部。

6.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七)体育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

3.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前3名)。

4.本人或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1次以上;或在福建省全民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两名累计2次以上;或在福建省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累计2次以上(助理教练翻倍)。

第十八条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前要求的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含高校,下同)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参与(前5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特等奖(前5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精品课程((前10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 (前5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50万元以上。

7.获得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8.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学历资历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厚,能够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研能力强。在本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作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二条教研科研业绩

(一)以教学为主的基础课、公共课教师每年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260学时,并具备下列条件1-3中的1项和4-5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3. 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1和2-4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前2名)国家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经费15万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以上(前3名)。

(四)以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

2.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或2项(前2名)。

3.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3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专著2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2项以上。

3.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六)艺术类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6中的1项(戏剧戏曲、影视、艺术设计、书法、摄影专业参照本条件执行,影视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定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2项、一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2项以上。

5.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2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2部。

6.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七)体育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和2-4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3.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教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记录1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2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3次;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3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4次(助理教练翻倍)。

二十三条 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受聘我省高等学校“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纳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确认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由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确认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4年以上。

3.45岁以下破格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权威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5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8万字以上。

2.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或参与(前3名)“863”、“973” 项目。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1)、特等奖(前3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5名)。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前2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前5名)。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80万元以上。

7.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等次奖励2项以上。

8.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9.获得省级以上劳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七条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八条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三)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四)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五)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六)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可视同1篇(仅限1篇)核心期刊。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九条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 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三十条科研教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三十一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党总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

第三十二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晋升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其中申报教授资格须已聘任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1年以上,并任副教授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其教研科研业绩从获得副教授资格后起算。

第三十四条本资格条件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资格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资格条件所指市系指设区市;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资格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资格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闽教职改〔1997〕010号、〔2000〕30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格条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省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等成人本科院校参照本资格条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引导广大教师加强专业实践,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促进产学研合作,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从事教学与实训、科技开发与职业培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有到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实践的经历。

第九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助教资格。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上。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学研用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授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

(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4次以上,评价良好。

(三)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实训工作量,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8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二条专业实践工作

公共课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掌握企事业生产、工作、服务流程,以及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教研科研业绩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专业实践报告(3000字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学研用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担任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实训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职业培训等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六条专业实践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和(二)-(五)中的1项:

(一)公共课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事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二)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首席指导的学生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首席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奖。

(三)本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1项以上,或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设计项目被省级机构采用2件以上。

(四)在专业实践期间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企业创造利润达15万元以上,个人获企业物质奖励1万元以上(需提供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下同)。

(五)自主创办企业,每年为学校提供学生实训达300人次以上。

第十七条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和(二)-(四)中的1项: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并撰写较高水平专业实践报告1篇(5000字以上)。

取得下列成果之一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1)正式出版本专业高水平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8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 (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校企合作特色教材8万字以上;(3)艺术类教师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企事业横向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1);或获得专利1项(前3名)以上。

(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2名)校级教学团队、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年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 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其中社科类15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0万字以上。

2.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参加(前3名)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3.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首席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或获得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

5. 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

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产学研用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担任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

(二)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践

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开发,掌握行业、产业发展的动态与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校企合作和实训基地建设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前2名)。

(二)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实绩突出,首席指导的学生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2项以上,或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设计项目被省级机构采用3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

(四)在专业实践期间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创造利润达20万元以上,个人获企业物质奖励3万元以上(需提供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下同)。

(五)自主创办企业,每年为学校提供学生实训达500人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一)和(二)-(三)中的1项:

(一)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撰写高水平专业实践报告1篇(5000字以上)。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1)正式出版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2)主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校企合作特色教材15万字以上(3)艺术类教师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作品在80幅以上)。

(二)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3名);或承担省级教学团队、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前3名)。

第二十三条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4年以上,45岁以下破格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1和2-6中的1项:

1.在权威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5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

2.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3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 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成果显著,首席指导的学生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

4.有突出专业专长,本人在全国专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大师级人才称号。

5.获得省级以上劳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七条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三)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四)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五)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六)经本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准印证刊号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报可视同1篇(仅限1篇)省级刊物。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八条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均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以“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二十九条科研教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三十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党总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

第三十一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晋升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其中申报教授资格须已聘任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1年以上,并任副教授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其教研科研业绩从获得副教授资格后起算。

第三十三条本资格条件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资格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资格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资格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资格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闽教职改〔1997〕010号、〔2000〕30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格条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科研和为教学、社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科学研究队伍。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聘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中在科研岗位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资格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身心健康,能坚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

第七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结合从事的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九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科研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确认研究实习员资格。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科研工作6年以上。

第十一条 科研水平和业绩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科研水平和业绩

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四)中1项: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

(二)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三)成果转化实绩突出,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30万元以上(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到款进账凭据,下同)。

(四)获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前2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五)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包装外观发明专利,下同)1项(前2名)。

第十四条 破格晋升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研究员科研水平和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破,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1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含高校,下同)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5万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863”、“973”等国家级科研课题。

3、成果转化实绩突出,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3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

5、获得市级以上劳模。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

(一)45周岁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第十六条 科研水平和业绩

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科研能力强,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五)中的1项: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前2名)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成果转化实绩突出,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

(五)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第十七条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受聘我省高等学校“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纳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确认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由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确认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破格晋升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研究员科研水平和业绩前提下,在现任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研究员3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4年以上。

3、45周岁以下破格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权威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高校或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30万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863”、“973”等国家级科研课题。

3、成果转化实绩突出,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80万元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前3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

5、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获得省级以上劳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条 助理研究员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二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三)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四)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五)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六)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可视同1篇核心期刊。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三条专著、译者均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四条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二十五条已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评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同级职务任职资格,须从事实际科研工作1年以上,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能胜任和履行同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职责,可申请转评。转评自然科学研究职务的条件与晋升同一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的条件相同。转评自然科学研究同级职务后,须履行自然科学研究职务1年以上(其中晋升研究员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意见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资格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所指市系指设区市;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未载明,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实验技术人员科研、社会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所、实验室等部门的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实验技术资格设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发生实验教学事故、实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身心健康,能坚持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

第七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结合从事的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等工作需要,完成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九条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可确认为实验员。

第三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

(一)具备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助理实验师。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实验员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水平

每年均能完成本校规定的工作量,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和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助理实验师职务:

1、完成岗前培训的要求;

2、完成实验教学环节的训练。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实验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6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后,任助理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第十三条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1项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实验工作报告(字数3000字以上)。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实验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须具备下列第(一)和第(二)-(五)中1项: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4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三)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中、初级职务人员2名以上,并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奖、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前5名);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

(五)组织重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改进,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用,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六)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高级实验师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业绩特别突出,在实验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实验师1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实验师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取得大学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任实验师6年以上。

(二)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3、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中、初级职务人员3名以上,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前3名),特等奖(前5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5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名)。

4、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5、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获得市级以上劳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助理实验师、实验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奖励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三)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四)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五)经本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准印证刊号的高等教育研究刊物和高等职业院校学报可视同1篇(仅限1篇)省级以上刊物。

(六)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可视同1篇(仅限1篇)核心期刊。

(七)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四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二十五条 教研、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二十六条 已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高等学校实验专业技术职务同级任职资格,须从事1年以上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实验技术职务资格。转评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与晋升同一级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相同。转评实验技术同级职务后,须履行实验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资格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所指市系指设区市;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闽职改办[1987]055号、闽教职改[2000]30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格条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

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管理队伍建设,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系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管理育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发生工作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具备履行申报职务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管理实践能力。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管理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七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结合从事的管理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九条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确认研究实习员资格。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并提供调研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各1份。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

在公开发行或经本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准印刊号的高等学校学报和高等教育研究类刊物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四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其中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任正科级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并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任正处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须2年以上,且符合(一)中的职务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份。

(三)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校级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校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校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四)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三)中的1项: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本科高校教育管理人员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

(二)主持市厅级教育管理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研究课题2项以上。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一)45周岁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副研究员8年以上;且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10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副厅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2年以上,且符合(一)中的职务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能够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指导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改革创新,在本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起草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份。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四)中1项:

(一)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四)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四条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三)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四)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五)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六)经本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准印证刊号的高等教育研究刊物和高等职业院校学报可视同1篇(仅限1篇)省级以上刊物。

(七)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可视同1篇(仅限1篇)核心期刊。

(八)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五条专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六条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七条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新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可申请转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转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同级职务后,须履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1年以上(其中晋升研究员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原职务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省级奖励指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资格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

第三十条本资格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资格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资格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闽教职改〔1998〕01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格条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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