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8-28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我校教师出国(或出境,下同)进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进修、工作原则

(一)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新办专业和新开课程建设的需要,确定选派方向,制定进修计划。

(二)坚持有计划地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各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等的实际,在正确处理工作与培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选派计划。

(三)出国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或学院任务需要,专业对口,有利于加强教学、科研及科技推广等的合作,有利于提高派出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出国进修、工作的范围和类型

(一)出国进修是指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身份出国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的进修学习。

(二)出国工作是指出国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等。

(三)出国进修、工作人员根据派出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和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三种类型:

1、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是指学校资助并选派的出国人员。

3、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自行联系获得国外资助或自费出国并符合上述出国原则经学校批准的出国人员。

三、出国进修、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我校在编在岗以及校聘教师。

(三)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较好,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四、出国进修、工作审批程序

(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申请出国进修、工作者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即本学期提交下一学期的出国进修、工作申请。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及实际工作需要,认真推荐、合理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工作任务。

(三)教师发展中心会同人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初选;对各部门报送的出国进修、工作计划进行预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派出计划方案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工作。列入派出计划的人员,一般应在出国前2个月向教务处提交《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国外正式邀请信及译文(译文需翻译者签字)。

(四)经教师发展中心初步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上党委会研究,教师发展中心通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通知拟派出人员。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理出国手续。

五、出国期限和延期

出国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出国人员应努力学习、工作,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期限,学成按时回国。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按规定一律不得延期。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因工作需要而需延期的,应提前至少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一律不得延期。

六、出国人员的费用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内所需费用,交通费往返各报销一次。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除有学校经费资助的以外,在国内所需交通费往返各报销一次,其余所需费用自理。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所需费用自理。

七、出国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保留劳动关系,国内计算工龄。

(二)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进修人员:

国家(或单位)公派攻读博士、硕士的。第一年学习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三年发基本工资,不发绩效。

(三)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

1. 自费公派攻读博士。三年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

2. 自费公派攻读硕士。第一年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不发绩效;第二、三年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不发绩效。其培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个人承担;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劳动关系。

(四)访问学者:学习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单位公派出国属接受国家或学校任务从事讲学、任教、技术工作等类型的人员,若派出任务中已明确薪酬的,在出国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若派出任务中未明确薪酬的,在出国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保留基本工资及其他基本福利待遇。

八、出国人员回国后服务期的规定

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继续为学校工作。国家(或单位)公派攻读博士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六年,学校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科研启动费; 自费公派攻读博士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服务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国家(或单位)公派攻读硕士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硕士学位返校工作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六年。自费公派攻读硕士的。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硕士学位返校工作服务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九、出国人员的管理

(二)出国人员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附件3),并填写《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登记表》(附件4)并附《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到教师发展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三)一年以上公派出国人员和自费公派人员,以基本工资作为出国保证金,待回国后一并归还本人。

(四)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缴纳国内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发放部分若不足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由出国人员提前存入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应银行账户,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应的扣缴手续。

(五)凡出国人员超过批准出国期限回校报到的一律视为逾期回校。逾期回校者,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并作如下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含30天)的,学校扣除三分之一的保证金。

2.逾期30天以上的,学校扣除全部保证金。并作辞退处理。

(七)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

(八)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除按有关规定汇报外,每3个月向学校书面汇报至少一次,汇报出国期间的学习进修、工作等情况。出国人员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以“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出国人员的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可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九)出国人员不应擅自改变在国外的身份或变更出访计划等。如确因工作需要而需变更出访计划的,原则上须提前至少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者,从变更之日起按自费出国处理,停发所有工资待遇,一切出国费用自理。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我校决定。

十、附则

(一)经批准出国且已有个人护照者,也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和派出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出国或不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者,视同擅自离岗,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部门领导对此类擅自离岗出国者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职能部门,否则视同出现行政差错并在年终考核时参考。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校聘教师。

(三)学校非教师系列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申请、审批及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已进修的教师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

2、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

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登记表

4、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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