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

作者: 时间:2014-07-09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

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各处(室):

现将《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派

出国(境)进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我院教师出国(或出境,下同)进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管理,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进修、工作原则

(一)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新办专业和新开课程建设的需要,确定选派方向,制定进修计划。

(二)坚持有计划地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各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等的实际,在正确处理工作与培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选派计划。

(三)出国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或学院任务需要,专业对口,有利于加强教学、科研及科技推广等的合作,有利于提高派出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出国进修、工作的范围和类型

(一)出国进修是指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身份出国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的进修学习。

(二)出国工作是指出国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等。

(三)出国进修、工作人员根据派出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和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三种类型:

1、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是指学校资助并选派的出国人员。

3、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自行联系获得国外资助或自费出国并符合上述出国原则经学校批准的出国人员。

三、出国进修、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我校在编在岗(含校聘)教师,来校工作满3年。

(三)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较好,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四、出国进修、工作审批程序

(一)申请出国进修、工作者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即本学期提交下一学期的出国进修、工作申请。

(二)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及实际工作需要,严格审批、合理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工作任务。

(三)人事处对各部门报送的出国进修、工作计划进行审批,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

(四)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人事处审批的派出计划方案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工作。列入派出计划的人员,一般应在出国前2个月向人事处提交《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国外正式邀请信及译文(译文需翻译者签字)。

(五)经人事处初步审核并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人事处书面通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通知拟派出人员。

五、出国期限和延期

出国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之内。出国人员应努力学习、工作,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期限,学成按时回国。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按规定一律不得延期。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因工作需要而需延期的,应提前至少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一律不得延期。

六、出国人员的费用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内所需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除有学校经费资助的以外,其余人员所需费用自理。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所需费用全部自理。

七、出国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

(二)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进修人员,研修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校区补贴、值班补贴、课时补贴等与考勤、工作量挂钩的项目除外),研修情况和成果可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三)单位公派出国属接受国家或学校任务从事讲学、任教、技术工作等类型的人员,若派出任务中已明确薪酬的,在出国期限内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若派出任务中未明确薪酬的,在出国期限内停发校内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保留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自费公派出国人员包括攻读学位类型的人员,在出国期限内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保留公职,学校为其办理三险一金,个人缴交部分由派出人员承担。

八、出国人员回国后服务期的规定

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继续为学校工作。凡出国期限1年以下(含1年)者,回国后必须为学校至少工作3年;凡出国期限1年以上者,回国后必须为学校至少工作5年。

九、出国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人员在出国离校前均需按本管理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签订有关协议及登记等手续。

(二)出国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人员,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附件3),并填写《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登记表》(附件4)并附《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三)除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已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交纳出国保证金外,其他公派出国人员需向学校交纳出国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批准出国期限计算:6个月以下(含6个月)者,保证金为1万元;出国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者,保证金为2万元;出国12个月以上者,保证金为3万元。

(四)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缴纳国内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发放部分若不够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不够部分由出国人员提前存入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应银行账户,并到财务科办理相应的扣缴手续。

(五)凡出国人员超过批准出国期限回校报到的一律视为逾期回校。逾期回校者,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并作如下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含30天)的,学校扣除三分之一的保证金。

2.逾期30天以上的,学校扣除全部保证金。并作辞退处理。

其中,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机票或回国有效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附件5)及提交国外进修、工作总结。因公护照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人事处保管。出国人员回校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七)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

(八)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每3个月向学校书面汇报至少一次,汇报出国期间的学习进修、工作等情况。

(九)出国人员不应擅自改变在国外的身份或变更出访计划等。如确因工作需要而需变更出访计划的,原则上须提前至少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者,从变更之日起按自费出国处理,停发校内全部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一切出国费用自理。

十、附则

(一)经批准出国3个月以上者,离校前必须到所在部门及学校党工部、财务科、科研处、后勤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经批准出国且已有个人护照者,也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和派出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出国或不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者,视同擅自离岗,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部门领导对此类擅自离岗出国者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职能部门,否则视同出现行政差错并在年终考核时参考。

(三)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四)学校非教师系列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申请、审批及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

2、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

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登记表

4、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

附件:1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申请审批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来校工作时间

上次回国时间

从事专业

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婚姻状况

配偶

姓名

单位及

联系电话

现是否在国(境)外

出国身份

1.高访□ 2.普访□ 3.合作科研□ 4.进修□ 5.攻读博士学位□

6.攻读硕士学位□ 7.其它□

外语水平

1.外语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 □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一学年以上 □

3.WSK考试合格 □ 总成绩 听力 口试 考试日期

4.其他 □ 请说明:( )

拟进修(工作)专业

经费来源

进修

(工作)

类型

国家公派□

拟进修(工作)期限

个月

进修(工作)单位

单位公派□

拟去国家(地区)

自费公派□

近三年考核成绩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1.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进修计划是否可行;2.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教学、科研水平等的评价;3.本单位申请人超过1人时,请注明派出次序。)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工部意见(副处级以上干部需党工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院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

甲方(派出单位):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出国人员):

甲乙双方根据 ,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进修(工作)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进修(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 (单位)进修(工作),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出国期限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学习进修(工作)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学习进修(工作)内容(研究课题)是: 。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进修(工作)期间,指定 (单位: 职称: )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出国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有关政策,对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作具体规定:

乙方为(国家公派□ 单位公派□ 自费□)出国人员,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公职;

出国国内旅费支付办法 ;

出国国际旅费支付办法 ;

国外学习费、生活费等支付办法: ;

出国前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支付办法: ;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所列第 点执行:

1.工资、校内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按正常发放;

2.停发校内津贴,保留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3.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4. 。

其他待遇或资助: ;

乙方出国期间,如出现得到其导师或国外单位资助或申请到奖学金,以及资助或奖学金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

经费结算办法: 。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在出国期间严格遵守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缴纳国内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发放部分若不够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不够部分由出国人员提前存入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应银行账户,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应的扣缴手续。否则,因此引致无法扣缴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出国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研究或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乙方抵达进修(工作)所在国后,1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并将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出国期限或改变出国内容,均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甲方人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乙方延长出国期限,自延长之日起,经费结算办法仍按第六条规定的经费结算办法办理。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出国期限内按期回国,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进修(工作)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回国后有责任至少为甲方工作 年,工作时间从乙方向甲方报到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进修所在国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相关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进行以违约处理:

1.从违约之日起停发乙方全部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2.向乙方追回下列由国家部委和派出单位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出国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1)提供给乙方的国际旅费,学习和生活等全部经费;

(2)由派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国外有关单位联系而取得的对乙方提供的资助;

(3)出国前培训、集训、办理签证、护照等全部费用及由此发生的其他费用。

(4)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费。

3.乙方逾期30天以下(含30天)回国的,甲方扣取乙方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30天以上回国的,甲方扣取乙方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180天以上(含180天)回国的,甲方除扣取乙方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外,同时按照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将乙方作连续旷工15天以上处理。

4.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出国期限内提出调动、辞职、自动离职或逾期不回国的,甲方除按本协议前款约定处理外,还将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工作年数和每年1万元(1年以12个月计,不足1年,以1年计)收取乙方违约金共 元。

5.乙方回国后在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工作年限内提出调动、辞职或自动离职,则甲方按乙方少为甲方工作的年数收取乙方违约金,每少工作1年(1年以12个月计,不足1年,以1年计),收取乙方1万元违约金。

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国外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出国前向甲方缴存保证金 元(人民币)。乙方按期回到甲方工作,甲方将保证金连同利息(在原定出国期限内,按同期银行定期利率计息)返还乙方本人。

乙方不按期回到甲方服务,保证金作为偿付乙方出国进修(工作)的公派费用及违约金。

第十八条 经甲方同意,由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与乙方关系: )为乙方出国进修(工作)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因乙方不在国内,应由乙方的保证人对本协议书所列条款负连带责任,对第十四条 所列款项承担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决定追偿方式。

第十九条 本协议出国进修系指公派或自费出国从事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的进修学习。本协议出国工作系指出国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等。本协议对赴港澳台地区均适用。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出国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 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登记表

所在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学历(位)

来校时间

职 称

是否在读

出国身份

访问学者□ 合作研究□ 进修□ 攻读学位□ 其它□

进修国别

国内联系

电 话

进修类型

国家公派□

单位公派□

自费公派□

批准出国

期 限

个月

已定出国

日 期

月 日

国外进修专业

配偶情况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保证人

情 况

单 位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知识产权署 名 权

学校所有 □

对方所有 □

双方共有 □

安全

教育

护照持有

有 □

无 □

出国人员国外地址、电话、E-mail地址及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英文:

中文:

E-mail 地址(fax):

所在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回国情况

记 录

(人事处填写)

回 国 情 况

报 到 情 况

按期 □

延期 天

逾期 天

报到时间: 年 月 日

提交: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2. 国外工作总结 □

3.《因公出国人员出访汇报表》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在出国人员已定出国离校日期后填写,出国离校前交人事处备案。

附件4:

因 公 出 国(境)

人 员 出 访 汇 报 表

填 表 人:

派出单位:

填表日期:

组团单位

出访任务

起止

时间

前往国家

或地区

护照

类别

邀请单位

或邀请人

出访人员名单(可另附页)

姓名

性别

政治面目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主要收获

1、此表在回国一周内填写,交回学校人事部门。

2、其他情况包括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各类异常情况。

3、团组出访由领队填写此表,个人出访由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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