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8-31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办公用车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车是指各系、部门为了教学、科研、办公等上班工作需要而由后勤管理处提供的用车。

第三条 凡使用办公用车的系、部门及后勤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办公用车的调度使用

第四条 办公用车须严格实行派车制度。派车单一式“二联”,由驾驶员和后勤管理处各保管一份。

第五条 各用车单位用车必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预约,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派车任务和车辆情况统一调度。特殊情况可直接与驾驶员联系,但驾驶员须事先与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的驾驶员要严格服从调度派遣,驾驶员自行联系的出车任务必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登记,驾驶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已安排的出车任务。

第七条 允许用车单位选择用车。学院有重大活动,应重点保证学院用车。

第三章  办公用车的出车服务

第八条 驾驶员每次执行出车任务时须主动向乘车人提示起步路码和回车路码(小车须在起步时回零)。

第九条 在出车过程中,用户要求车辆等候,按有关规定应付等候费。候时必须注明出车时间、回车时间和其中等候时间。上午或下午正常出车等时不得超过3小时;否则,按半个台班计算。用车达到六小时且达到80公里可按一个台班计算;超过上述用车时间以及用车公里数,按超时或超公里其中较高的一项计算。用台班计算时必须先得到用户确认。否则,按实际行车公里核算。

第十条 用车单位每次用车后,乘车人员需当面校对所用车辆的车型、里程、候时(或台班)以及费用,经确认无误后,在派车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完成每次出车任务后,要及时认真按表如实填写派车单,不得事后补签。派车单上必须填写最终的用车费用,同时注明车型、里程、候时(或台班)、行驶路线等。否则,用车单位或用车人可以拒绝结算用车费。同时,要通知后勤管理处。

第四章  办公用车费用的结算

第十二条 学院按单位编制情况、工作性质和需要,将年度用车经费进行分配,由各单位自主掌握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的办公用车费用,经签字确认后实行校内经费转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办公用车经费不足,允许从其他经费中列支,但所列支的办公用车经费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办公经费总额的20%。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每月底将“派车单”按各用车单位统一汇总,并经各用车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六条 驾驶员的住宿费,过路、过桥、隧道、停车、轮渡等费用由各用车部门承担,其余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章  办公用车的安全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须制定出优质安全规范的运行服务标准,并教育各驾驶员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员不得发生误车行为。凡因主观原因造成误车的,学院必须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驾驶员出车必须树立起良好的职员道德,自觉为客户着想。严禁在执行任务中吃、拿、卡、要。用车单位不得支付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驾驶员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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