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4-07-04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民主建设。
    第三条   教代会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半天至一天。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其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事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是我院工会会员的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由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1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赞成票超过选举单位应到会教职工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范围、名额的确定
一、依法与学院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三、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0%—25%。
四、教职工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35岁以下青年教职工代表均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0%。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其他代表的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院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对学院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种调研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代表组组长产生和职责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代表组组长在大会期间,要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单位补选;连续1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因本院内部工作调动的,应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需要撤换、增补代表的,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程序和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特邀代表组成    
(一)原院(校)党政领导;    
(二)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代表;
(三)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   
二、列席代表组成
(一)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二)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三)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院学生会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
三、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大会期间,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应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或选举。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建议的征集和处理
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处理制度。
二、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
三、提案应由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或几人联名提出,各代表组也可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
五、征集的提案应进行审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没有立案但有实际意义的提案可作建议处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六、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专门工作小组呈送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要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提案工作小组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对重要提案,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质询和长期跟踪;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八、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出席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应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院党委确定。
二、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向院党委呈送召开大会的请示,确定大会的指导思想、日期、议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等有关事项。经院党委批复同意后着手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院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和会议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包括秘书组、组织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四、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建议名单和会议主持人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报院党委审定。
五、学院行政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应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六、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七、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八、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时,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一、基本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二、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构成和职责
(一)每次教代会应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二)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等组成,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或由各代表组推荐提出,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四)主席团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工作报告等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第十七条 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一、大会议程
(一)院党委领导致开幕词;
(二)院长作工作报告;
(三)院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和讨论的议案或报告;提案工作小组作提案征集、处理、落实情况报告;上述议案和报告以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通过的问题,可作书面报告;
(四)组织代表组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院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五)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对大会各项工作报告、方案、决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九)闭幕后由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和各种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二、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各代表组和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大会精神的方案。
二、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遇有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与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闭会期间如须修改时,由院行政提出,经院党委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修改决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四章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范围
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院章程、重大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
二、工作程序
(一)院长(学院行政)将需提交讨论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等内容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及时反馈;
(二)院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可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发给教代会代表;
(三)将院长工作报告和有关计划、方案等,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
(四)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五)院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讨论通过院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一、基本范围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
二、工作程序
(一)院行政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及其相应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应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院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二)将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三)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行;
(五)院长颁布施行方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评议权
教代会评议院行政领导干部,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行政领导干部。
 一、评议范围
 评议院行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处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或院党委授权,评议院党委领导干部和党委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评议程序 
(一)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确定评议的原则和范围,教代会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分项、综合评价;
(三)评议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面对面或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对干部素质分项计分测评。
(四)评议要按照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经院党委同意,由教代会评议工作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述职评议阶段。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
三、综合汇总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报院党委审定。
 四、反馈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评议工作小组向教代会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五、总结阶段。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四个专门工作小组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四个专门工作小组由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设置、产生和职责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设置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设提案、教学科研、福利保障、民主评议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小组;
(二)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三或五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委员二或四名。
二、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教代会主席团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三、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完成教代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的讨论、制订;
(三)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关于本专门工作小组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主席团,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提供依据;
(四)督促、检查教代会通过的与本工作小组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六)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专门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档、存档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二、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三、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
四、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五、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
六、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
七、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八、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
九、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院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有关材料未经院党委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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