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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业技术职业学院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2-11 】

福建农业技术职业学院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本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统筹资源,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设在本学院内的创业孵化园,为在创业园内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本院的大学生和毕业后三年之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及创业园内的入孵企业(包含实体创业企业、模拟创业企业以及参加创业体验的个人)。实体企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模拟性质企业,创业体验指大学生以个人名义参加创业园的创业实习体验活动。
第四条  进一步推进本院特色鲜明、服务专业的大学生创业园,在公办为主导,民助为辅佐的前提下,引进创新创业孵化总公司,集聚资源把本园建设成为“以农业创业为主题”企业化运作为运营模式开放型的创业园。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本创业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大学生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与管理,为学院创业教育提供实践机会和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大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设立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下设创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管中心),创管中心下设“一心三部”,即平台运营中心、咨询评审部、教育培训部、实训实践部。创管中心执行创管会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创管会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咨询评审部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跟踪、审查与考核;教育培训部为创业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理论与实践培训;实训实践部对创业办通过筛选的创业项目提供落地服务与管理;平台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整合各方创业资源,通过内引开展休闲农业、中小学生社会活动、企事业单位的拓展培训等活动为本园引进客流;通过外联引导创业学生以本园为依托,走出本园,开拓外围市场;平台中心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市场化运作机制,为入驻园区的大学生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的市场环境和平台资源。同时平台中心为创业学生提供创业资讯交流、对外创业文化交流、创业产成品展示等的平台,平台中心与咨询评审部合作,设立专业化的相思岭创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下简称商务秘书公司),负责为创业企业(或团队)的财务、法务和行政内务等方面提供常态化的帮助。创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条  创管会的日常运营事务交由创管中心负责;创管中心下辖的平台运营中心、教育培训部、咨询评审部、实训实践部可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具体的岗位。
第八条  创管会、创管中心和校内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及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评考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及创业项目考核。创管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及考核机构主任。
第四章 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
第九条  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法人(或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院学生和毕业后三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  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个人)提交相应资料:
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孵化企业基本情况表、(3)商业计划书、(4)公司相关管理制度、(5)团队负责人、成员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创业体验(实习)的个人,含(1)创业体验申请书、(2)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创业体验个人与孵化园的体验协议书。
2、创管中心对提交申请的实体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交评审机构进行复审,自申报材料递交之日起,创业评审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通知申报者评审结果,模拟创业及创业体验(实习)的团队或个体可以直接由创管中心审核,入孵后相关信息应在创管会备案。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团队名单;
4、创业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创业园签署进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入驻手续;
6、在创业园的指导下,进行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
7、创业团队正式进驻开展创业活动;
8、创业团队退出孵化园。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在所在系备案;
6、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7、创业项目获孵化总公司等第三方风险投资者或获得项目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
8、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并获名次者优先。
第五章  创业园服务及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园为入孵企业或创业体验之个人提供以下服务:
1、由商务秘书公司协助实体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为模拟实体入孵企业,提供模拟的工商注册、税务开户、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的相关培训与指导,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保洁等服务。
2、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利用创业园的创业文化广场,联合教育厅、中小企业家协会等社会资源,开展企业家文化沙龙(企业家进园)等交流学习活动,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入孵企业进驻本园一年内,创业园房租费、水电费、固定电话费、网络等费用全部减免,第二年减免相关费用的60%,从第三年起减免相关费用的50%。
4、提供公共办公商务接待区、多媒体中心、电教室、会议室、培训室、休闲中心、餐饮及客房等公共服务。
5、协助解决其他有助于入孵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创业园管理
1、入孵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入孵企业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入孵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园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项目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入孵企业在创业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办报备,并由创管会报批;
5、入孵企业有维护创业园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学院做好创业园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2、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业园签订的协议约定;
3、入孵企业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创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学院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创业园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
1、入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园作息时间;
2、入孵企业必须做到人员离开孵化园时,锁好门窗,关闭水电源;
3、入孵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站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4、由于入孵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孵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入孵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或者创业园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管理
1、入孵企业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入孵企业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六章  入孵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入孵企业的考核
1、入孵企业的审核每年进行4次,每学期2次,入孵创业的人员。
2、考核程序
(1)创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入孵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审核机构会同创管中心(平台中心也参与)、创管会及校内外企业家等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孵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园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创业园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入孵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四次以上警告者。
5、入孵企业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及优秀的入孵企业成员,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2、本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3、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推荐优秀创业团队与对口的企业对接;
5、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本园。
第七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退出
进驻团队与孵化园合同期满,到创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入孵企业内部问题,企业/团队负责人向创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创管会审核确认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满退出
原则上,在孵化园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三年内企业可在本园继续孵化,三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二十二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创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二十三条 入孵企业(团队、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