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30 点击数: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含驻校单位,下同)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院内各部门、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各部门、驻校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院保卫部门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实验室等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训练;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院、校内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检查记录);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后勤部门是学生宿舍、教工宿舍、教学楼、实训楼、食堂等校内建筑物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用电安全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消防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应在本部门内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相应的院、处(室)、系(中心、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应分别成立教工和学生的志愿消防队组织。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消防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能力。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将下列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学生宿舍、各食堂(餐厅)、各教学楼、实验实训楼、行政办公楼、图书馆、校医务室、校园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院网络中心、校园机房、驻校内移动、邮政单位;

() 供水、供电、供热等系统;

() 实验室、计算机及多媒体教室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

() 学院机要、财务等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保卫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部门及驻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部门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保卫部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室和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院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院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及其重点部位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与驻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必要的考核;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和驻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院及各部门、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院、各部门及驻校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均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产生协议单位负责落实,并由职能单位(或协议单位)承担其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如果这些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学院造成损失、损害的,学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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